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俞佳南、刘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对当事人在海正药业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中的五项失误作出调查结论,并给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俞佳南、刘壮(简称当事人)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中,存在五项问题:
一是未对贸易业务是否适用总额法保持职业怀疑。当事人在了解贸易业务相关控制过程中,已初步发现可能存在不适用总额法的风险迹象,如货物由供应商直发客户,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在收入确认方法核查过程中考虑该事项并针对性设计相应审计程序。
二是控制测试范围不完整。当事人未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分别进行控制测试,控制测试范围未覆盖原料药贸易业务,控制测试时间未覆盖全年。
三是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当事人在细节测试中,对送货单等其他物流单据核查不到位。
四是存货监盘范围不完整。当事人2021年末进行存货监盘时,监盘范围未包含已入账但实物未由公司保管的存货,亦未对其进行函证。
五是个别函证未保持控制。当事人在2022年审计项目中,对个别客户的函证未保持控制。
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俞佳南、刘壮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俞佳南、刘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海正药业于2000年7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据观察,近期该公司股价呈回落趋势,总市值约130亿元。
作为一家老牌上市公司,而且是主板上市,本次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暴露出该公司内控治理存在的问题。同时,作为知名中介服务机构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和作为专业从业人员的俞佳南、刘壮,一次性被监管“抓包”五项工作失误,这是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问题,还是上市公司、天健的一时失误?
或许真实动因没有那么简单,个中情况,尚需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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